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005号之一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格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府前路顶峰国际悦天街915号。
法定代表人:谢思敏。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格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