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84号 原告:赵乾坤,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鑫炫奕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庞口市场盛世物流园内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喜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喜强,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赵乾坤与被告保定鑫炫奕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刘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赵乾坤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乾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