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400米。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鑫吉水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县熊官屯土楼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少吉。
申请执行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鑫吉水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8)吉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包括相关维权合理开支)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28元、公告送达费30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证券、投资权益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铁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土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到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