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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陈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陈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陈阳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阳,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陈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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