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38号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3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钢,上海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丰,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