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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816号
案件名称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A203。

法定代表人:于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504-5室。

法定代表人:杜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贵,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筹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轻松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2.请求判令追梦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存在民事侵权认定的基础。

轻松筹公司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以及第36类“金融服务、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注册有“”商标,其在网站www.qschou.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APP)上的使用行为系对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的使用。

二、一审判决对“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的解读认定不当。

追梦公司第16370611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属于第3502类“工商管理辅助业”,指向的服务类别应限定在“工商管理”和“辅助”范围内。

一审判决仅以上诉人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以及涉案APP上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即认定其提供的服务属于“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显然是不适当的。

三、划分服务分类应从其本质出发,不宜将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归属于“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否则会打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分类秩序。

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与追梦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模式上差异很大,接受服务的对象、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完成实现价值点亦有所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

四、“轻松筹”文字为轻松筹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使用在金融、慈善等领域已经与其建立稳定的产源联系,与追梦公司的涉案商标形成市场区分,并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五、轻松筹公司在先使用“轻松筹”商标,依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追梦公司无权禁止轻松筹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

而且涉案商标是对轻松筹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抢注,轻松筹公司已就涉案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六、轻松筹公司未侵犯追梦公司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轻松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发布澄清声明于法无据。

追梦公司辩称:一、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金融服务”。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类服务并未包含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其也未获得从事金融服务应具备的《金融许可证》;

“众筹”仅仅是一种新的互联网服务模式。

二、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募集慈善基金”服务。

轻松筹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均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提供服务的方式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的方式不同,也不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义务。

三、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追梦公司与轻松筹公司均于2014年9月开始使用“轻松筹”,且追梦公司在2016年11月之前持续使用了“轻松筹”,故轻松筹公司关于其在先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追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轻松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追梦公司第163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轻松筹公司在其域名为qschou.com的网站上就商标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轻松筹公司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19899481元及追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100519元(包括律师费84800元,侵权公证费15719元);

4.判令轻松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与追梦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关的事实追梦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等。

追梦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取得第16370611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

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远程数据备份及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2017年5月2日、10月9日,轻松筹公司对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月29日、7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18]第0000017537号、第0000134046号、第0000134051号《关于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轻松筹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予以维持。

二、与被控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轻松筹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

投资管理;

企业策划;

软件开发;

产品设计;

计算机系统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等。

涉案网站www.qschou.com系被轻松筹公司所有并运营。

2016年11月10日,申请人追梦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对该网站内容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qschou.com/”,进入轻松筹网站,页面上部设有“浏览项目、轻松互助、互助公示、APP下载、帮助中心”栏目,左侧标有“”标识,中部显示“轻松筹给你想要的”“只要你有梦想大家帮你一起实现!

不管你来自哪里、从事什么职业,只要你有梦想,即可通过轻松筹发起众筹,利用你的社交圈获得支持、传递梦想,最终实现你的愿望”“注册用户:109857172,筹款项目:1306501,支持次数:211740605”等内容,底部显示“2016轻松筹-轻松筹公司”。

点击页面下方“轻松筹介绍”,显示“关于轻松筹:轻松筹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

同年,基于社交圈的、面向广大网民日常生活的‘轻松筹’正式上线,‘轻松筹’是中国最具影响力、基于社交圈的众筹平台。

轻松筹上的项目大多聚焦在用户的日常生活领域,如一次私房菜的分享、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一场梦想中的画展等。

这些众筹项目大多只是发起人的小愿望,支持者的支持金额通常较小,不会对支持者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容易得到朋友间的反馈和支持,所以更容易召集大家的参与。

除此之外,我们还支持其他内容的众筹项目。

在这里,不但聚集着众多需要帮助的人群,还聚集着众多年轻的、富有创新精神的、有情怀的创业者,正因为这些项目与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轻松筹更适合在微信等具有社交属性的平台上进行传播。

在轻松筹,我们提供包括尝鲜预售(农鲜产品、私房菜等)、梦想清单(影视图书、艺术设计等)、微爱通道三大频道,30万+个项目,为平台4000万+的注册用户提供了个性化定制产品和服务”。

点击页面上方“浏览项目”,下设有“精选项目、尝鲜预售、梦想清单”栏目,并显示若干众筹项目。

以“放空自己,回归自然!

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为例,该项目显示“项目发起人为MR曲,目标金额10万元,已筹1016元,支持人数133人,剩余时间9天”,并设有“扫描二维码支持TA”,“项目详情”中除个人自述及项目介绍外,还显示“众筹资金的主要用途:用于小镇道路铺设,小镇景区园林绿化等,树屋小镇目前正在建设中,全部树屋预计建设完毕时间在2016年10月30日……所有进行众筹的朋友将会在今年12月,小镇运营时收到等价回报;

众筹方式:当您众筹金额达到10元,为了感谢您对我们梦想的支持,您可以选择加入我们众筹群,在群里您可以结交各行各业的朋友……当您众筹金额达到100元,我们会邀请您来到我们的树屋小镇进行参观游玩……;

众筹失败:在众筹期限内不能完成众筹总额50%时,应将支持者投入资金在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众筹失败;

如果在众筹期限内完成众筹总额50%,但低于90%,应延长下一个众筹周期继续众筹,项目可以分步骤开展”,“TA的支持者”中显示用户支持的金额及时间。

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该项目显示“项目发起人为客家土特产,目标金额5000元,已筹3103元,支持人数49人,剩余时间6天”,并设有“扫描二维码支持TA”、“运费和发货时间”及“产品回报:支持10元(此项不是回报产品不发货的),支持45元(回报:林下种植紫灵芝100g),支持82元(回报:林下种植紫灵芝200g)等”,“项目详情”中除相关介绍外,还显示“为什么要众筹:此次众筹为了把家乡特色林下紫灵芝及灵芝茶推广出去,提高知名度,同时让广大热爱健康的朋友一站式(产地直达消费者)享有货真价实的灵芝,愿朋友们多多支持帮助;

如何参与众筹:网页最下面点‘我要参与’→选择回报和数量→选择微信支付→写上收件地址→点击‘立即支持’就成功下单了。

支持后2天内发货。

”返回主页面,点击页面上方“轻松互助”,显示“微爱大病互助行动总金额43619202元,已加入会员4072543人,互助均摊金额0.08元”等内容。

点击“APP下载”,显示“用心打造全民社交众筹APP”及“Iphone”“Android”等内容。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公证书。

2016年11月14日,申请人追梦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99号新百脑汇二层2E20室,购买了型号为2016111,CMIITID为2016CP5655的红米4A手机一部。

同日,申请人追梦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网站www.qschou.com,点击“APP下载”后,使用前述购买的红米4A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点击“扫一扫”,并对准计算机上的二维码,在出现的页面上点击“浏览网址”,再点击弹出页面中“轻松筹”下方的“普通下载”,下载该应用程序。

下载完成后,点击打开该应用程序,登陆界面上方显示“”标识,其下显示“轻松筹”字样。

2.点击手机桌面上的“应用商店”,下载“微信”应用程序,输入账号和密码后进入微信,搜索“×××”,添加名为“轻松筹”的公众号,该公众号名称处左侧显示“”标识,右侧上部显示“轻松筹”字样,下部显示“微信号:×××”,“功能介绍”载明“轻松筹是一款通过朋友圈子实现好友互助的服务平台”,“经营范围”载明“众筹”,账号主体显示为轻松筹公司。

进入该公众号,下方设有“发现筹款、发起筹款、我的筹款”栏目,点击“发现筹款”,显示诸如“秋风起蟹脚痒吃蟹只吃阳澄湖‘青背白肚黄毛金爪’大闸蟹”“天然调理降压,降脂,降糖—给爸妈的关怀「绞股蓝龙须茶」”等众筹项目,上述项目均载明“目标金额、已筹金额、支持次数、剩余天数”等内容,并设有“我要支持”按钮。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分别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261、33262、33263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9日,追梦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1.使用追梦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手机,进入微信公众号“轻松筹”,点击“发起筹款”中的“微爱通道”-“大病救助”,显示“发起大病救助-轻松筹:(1)项目达到目标金额后项目自动完成。

若想继续筹款,需要在达到目标金额前修改。

(2)若急需使用筹款,可以选择项目管理-提前结束,申请提前结束。

(3)平台补贴服务费,已筹金额将全额给付患者。

(4)完成项目验证方可提现;

可在项目管理-项目验证进行后续验证”。

点击“发起筹款”中的“尝鲜预售”,显示“发起项目-轻松筹:(1)目标时间内,筹集的资金达到或超过设置的目标金额,视为成功,否则视为失败。

(2)发起人需依照回报内容(实物或服务)发送给项目支持者,才可以提取筹集的资金。

(3)将账户余额提现到银行卡,将扣除提现总额的5%,该费用为平台服务费”。

2.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e.hbqnb.com/kuaixun/2017/0512/5478.html”,进入河北青年网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标题为《一位公益从业者眼中的轻松筹和水滴筹》的文章页面,文章载明“轻松筹是国内比较早发起的大病求助品牌,过去常以老大自居。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版块共上线2.3万个项目,筹款金额1.8亿元,参与人数380万人。

按照轻松筹公开数据,2015年医疗板块共计收到筹款额1.8亿元,按照轻松筹每个项目要提取2%的手续费,上线仅一年多的医疗救助版块就为它带来了360万元的收入,这还不算其他农产、梦想等其他版块的收入”。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71号、第23770号公证书。

2017年2月17日,搜狐网发布标题为《轻松筹平台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约谈》的文章,载明“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到轻松筹平台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不规范、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违规问题举报。

2月16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就此约谈了轻松筹平台(轻松筹公司)相关人员。

轻松筹平台是民政部遴选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一……”。

三、与轻松筹公司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相关的事实2016年7月21日,轻松筹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6040867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保险、资本投资、钱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贷款,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轻松筹公司为证明其使用“轻松筹”文字不会造成与追梦公司服务的混淆,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网站及后台截屏打印件,显示该网站注册用户为154996374,筹款项目为1931348,支持次数为351882035,其中某众筹项目的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

2.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显示“2014年8月13日,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宣布其基于朋友圈的社交化众筹产品轻松筹正式上线”、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相关媒体对轻松筹公司的轻松筹服务进行介绍和宣传、“轻松筹”服务入选2016年6月、9月互金平台移动端影响力50强等内容。

3.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出让方,甲方)与轻松筹公司(受让方,乙方)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载明“甲方愿意将众筹空间及其子品牌轻松筹的著作权和品牌全部让予给乙方”。

4.涉案微信公众号截屏打印件,显示2016年11月16日该公众号的总用户数为39023941。

5.轻松筹公司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与他人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及合作协议。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向民政部出具的《推荐信》,载明“轻松筹公司作为一家基于社交网络传播的商品与救助众筹平台,在开通微信支付的全部品类商户中,其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均排名前十。

截至6月中旬,该公司已成为众筹类公司微信交易量排名首位的公司。

我司推荐轻松筹成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7.照片打印件,显示轻松筹公司获得了部分民间组织、农业团体及受助个人的赞誉,并获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50强”“2015国际互联网大会GMIC最具创新企业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人道救助杰出贡献者”等社会荣誉。

追梦公司认可上述除证据1中的涉案网站后台截屏打印件、证据3之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轻松筹公司为证明众筹服务属于金融、融资服务,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网页打印件,载明“众筹,汇众促资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2.《众筹之路》一书中第一章“众筹——互联网金融的主角”页面复印件,载明“2006年9月,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在维基百科中将众筹定义为:众筹描述的是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

众筹,‘众’,即依靠大众力量;

‘筹’,即筹集。

目前,众筹使用最广的定义,是指项目发起者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项目,发动众人力量,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众筹由平台、项目方及支持者/投资者三大要素共同组成”。

3.《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文章打印件,载明“2011年11月,众筹(Crowdfunding)作为新型金融术语被收录于《牛津词典》,即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

众筹模式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与国外相比,筹资金额及参与者都较少,募捐性质更为明显。

但相信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日益开放,投资者愈加成熟,众筹网站将以其显著的创新特点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众筹网站通常的融资模式是:项目创建者为项目筹资设定一个目标金额与筹资期限,对于筹资项目,众筹网站一般采取AllorNothing机制,即对筹资期限内完成融资目标的项目收取一定比例费用,而未完成者则分文不取。

众筹网站的融资流程通常有六个步骤:1、设计项目:项目创建者为筹资项目制定融资目标、设定融资期限,为项目的整个融资流程制定可行方案。

2、审核项目:众筹网站对申请融资的项目进行审核。

网站一般具有严格筛选机制以控制项目风险,通过审核者可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

3、创建项目:通过审核项目在众筹网站上创建项目主页,主要使用宣传视频、文字叙述及图片等形式吸引投资者。

4、宣传项目:项目创建者利用社交网络、亲友关系等社会资源宣传项目。

项目宣传一般与项目筹资同时进行。

5、项目筹资:融资时限内,投资者在众筹网站承诺向该项目投资一定数额,并选择回报方式。

筹资结束时,若完成融资目标,网站会根据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统一转账,网站向项目创建者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

若未完成融资目标,则不向投资者收款。

网站不收费,项目发起人可等待时机融资。

6、回报实现: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发起人按当初许诺的回报方式为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追梦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即便真实,也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另查一,2019年4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73民终4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事实包括: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2015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达到4.4亿元,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五家平台融资规模总额达到2.7亿元,占比达到60.8%。

其中,追梦网位列第五,融资规模为965.1万元,占比为2.2%。

2014年中国权益类众筹市场项目数量达到4494个,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五大平台项目数量达到2815个,占比达到62.6%。

其中,追梦网位列第五,项目数量为253个,占比为5.6%。

追梦公司2016年11月注册或完成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官方”“大病轻松筹”“轻松筹大病版”“轻松筹互助”,在介绍页面、筹款说明、项目支付等多处使用了“轻松筹”字样,并在公众号页面中提供了名为“轻松筹”的手机APP下载链接。

此外,追梦公司在其官网“追梦网”(www.dreamore.com)页面中使用“轻松筹”名称,及含有“轻松筹”字样的二维码推荐其微信公众号。

2016年11月6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向轻松筹公司发函,称发现有“轻松筹官方”账号的网络平台出现,经营主体为追梦公司,请轻松筹公司说明该账号与其关系,以维护好其信誉。

2016年11月16日至18日,轻松筹公司陆续收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问询函,均要求轻松筹公司明确其与追梦公司“轻松筹官方”公众号的关系。

该判决认为:追梦公司及轻松筹公司均于2014年9月开始使用“轻松筹”。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相关媒体及网络平台均对追梦公司的“轻松筹”众筹服务进行了宣传报道,部分文章还就追梦公司2015年上半年商品众筹成交额进行了统计;

追梦网官网亦显示了2015年3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其实际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具体情况,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追梦公司在2016年11月之前持续使用了“轻松筹”服务名称。

另查二,追梦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提交了金额为84800元的发票一张。

追梦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提交了金额为15719元的发票一张。

追梦公司主张上述公证费系针对(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第33261号、第33262号、第33263号、第33265号公证书支出。

一审法院认为,追梦公司系第16370611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追梦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轻松筹公司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上突出使用“轻松筹”文字,上述行为显然具有标示服务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轻松筹”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故被控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

关于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相同或类似。

本院认为,第35类服务类别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服务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等,服务内容通常包括商业管理、营销方面的咨询、信息提供等。

本案中,轻松筹公司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以便使其他网络用户看到该信息并了解筹款目的后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该行为的本质系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包含商业类在内的筹款项目信息,目的在于通过该种媒介向公众介绍筹款项目,从而为发起人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金提供帮助,故该行为属于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关于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相同或类似。

一审法院认为,第38类服务类别为电信,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如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将一人的信息传递给另一人、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服务内容主要为直接向用户提供与电信相关的技术支持类服务,提供该类服务需要建立大量基础设施,并取得行业许可证。

本案中,轻松筹公司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发起人公开发布筹款项目信息提供互联网平台,虽然该平台可使其他网络用户知悉项目信息,客观上实现了传送信息的效果,但其并不直接提供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与第38类电信服务项下的“信息传送”服务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关于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SaaS】”相同或类似。

一审法院认为,第42类服务类别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主要包括由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这些服务由诸如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

本案中,轻松筹公司虽然开发并运营了涉案App,但不能仅因其使用了移动应用程序这一平台或形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第42类服务,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

根据已查明事实,轻松筹公司并未通过该App向相关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更新等专业技术服务,而是通过开发运营该App为发起人发布筹款项目信息、募集资金提供了平台服务,该服务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SaaS】”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综上,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第16370611号商标核准注册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突出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轻松筹”标识,鉴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况且已有相关主体对追梦公司、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故轻松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追梦公司对第16370611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追梦公司主张轻松筹公司亦侵犯了其对第16370611号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前所述,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与该两类服务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故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轻松筹公司辩称其涉案行为系对第16040867号“”商标在金融服务上的合法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限,权利人理应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他人的商标予以合理避让,力求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明晰提供服务来源的市场主体,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以便于消费者正确识别服务来源并作出自主选择,但一方面,轻松筹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处未规范使用第16040867号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进行使用;

另一方面,第160408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保险;

资本投资;

钱币估价;

不动产经纪;

担保;

信托;

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

金融贷款”,虽然发起人发布筹款项目信息的目的在于募集资金,但轻松筹公司仅是为发起人发布该信息提供了服务平台,其为发起人和其他网络用户提供了直接对接的通道,目的在于为发起人募集资金提供帮助,吸引并促成其他网络用户对发起人进行资金支持,并在项目筹款成功后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其并未直接从事该筹款融资事务,况且其他网络用户对发起人提供资金支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资金、利息回报,故上述行为不属于第160408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轻松筹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是对该商标的使用,上述抗辩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追梦公司虽主张轻松筹公司2015年医疗版块的筹款额为1.8亿元,按照每个项目提取2%的手续费标准,其2015年全年获利为360万元,但根据侵权公证显示,轻松筹公司对于大病救助项目的筹款并未收取服务费,在轻松筹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鉴于追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轻松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轻松筹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轻松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侵权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追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关于追梦公司主张轻松筹公司在其域名为qschou.com的网站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商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因该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追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支出80000元;

三、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qschou.com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一审法院将刊登一审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轻松筹公司负担);

四、驳回追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

其中,上诉人轻松筹公司主要提交了如下五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三份商标档案,用以证明轻松筹公司在涉案服务上享有商标权利;

第二组证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轻松筹微基金合作协议书》《民政部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战略合作协议》《中国众筹行业发展研究》摘页,用以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兼具公益与替他人推销等多重属性;

第三组证据:江苏众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材料,以及部分股东出具的《声明》等,用以证明其对“轻松筹”标识的使用承继于江苏众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组证据: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IDGChinaMediaFundⅡL.P.出具的《商业计划书提交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其享有“轻松筹”标识的在先权益;

第五组证据:(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77695、77696、77698-77702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039号公证书,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用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轻松筹”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被上诉人追梦公司表示:认可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认可第三组证据中除《声明》以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不认可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认可第五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内容真实性;

不认可上述所有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

同时,被上诉人追梦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9363号公证书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其自2014年9月起至今持续使用了“轻松筹”标识。

上诉人轻松筹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在本院组织的二审谈话中,轻松筹公司表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有所遗漏,即一审未对(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公证书中“放空自己,回归自然!

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的“众筹方式”进行完整摘录。

追梦公司表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及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2月26日,轻松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029870号“”商标,并于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3日。

2016年12月2日,轻松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2125565号“”商标,并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银行、金融管理、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16年1月22日轻松筹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签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轻松筹微基金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设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轻松筹微基金”,以“轻松筹”平台(http://www.qschou.com/)为主要募捐途径,“轻松筹”平台为困境人士的定向募款全部用于该困境人士的救助。

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382号),指定轻松筹公司的“轻松筹”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之一。

2019年9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案外人胡海龙针对追梦公司第16370611号第35类“轻松筹”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现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刊登标题为《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的通知》,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602群组中修改增加了“众筹360127”服务。

根据(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公证书显示,“放空自己,回归自然!

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的“众筹方式”如下:“众筹方式:1、当您众筹金额达到10元,为了感谢您对我们梦想的支持,您可以选择加入我们众筹群,在群里您可以结交各行各业的朋友……2、当您众筹金额达到100元,我们会邀请您来到我们的树屋小镇进行参观游玩……3、当您众筹金额一次性到达388元,您会自动成为树屋小镇的会员……5、我们预计出售百分之30的股份,每股3万元。

当您众筹金额达到3万元,您会拥有树屋小镇百分之1的股份……”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公证书、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及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轻松筹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提供涉案服务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追梦公司第16370611号第35类“轻松筹”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轻松筹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均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标识,对外提供涉案服务,该种使用方式明显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轻松筹公司使用的“轻松筹”标识与追梦公司的涉案商标“轻松筹”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判断本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涉案服务与追梦公司“轻松筹”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轻松筹公司主张其通过上述三个平台提供的涉案服务兼具金融、慈善、经纪等多重属性;

其具体从事的“尝鲜预售”“梦想清单”“微爱通道”三类服务均系对其注册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第36类“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等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故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追梦公司则认为,轻松筹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介绍筹款项目,从而为发起人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金提供帮助,该服务行为应属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本院认为,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认定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判断涉案服务与第35类中“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不能仅以二者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即简单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而应当基于轻松筹公司提供的不同服务种类,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考量。

从追梦公司在一审中的举证来看,其主张轻松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所涉及的服务具体是指:第一,以“放空自己,回归自然!

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为例的“梦想清单”服务;

第二,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的“预售尝鲜”服务;

第三,包括“大病救助”在内的“微爱通道”服务。

本院一一评述如下:第一,关于“梦想清单”服务。

在该类服务中,作为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网络服务平台,轻松筹公司提供服务的主要目的应系为发起人的某一商业项目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组织筹集资金提供有偿帮助行为。

轻松筹公司从所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服务费,其盈利方式既取决于发起人的筹资目标是否达成,亦取决于支持者的承诺回报是否实现。

为此轻松筹公司承担着对发起人和支持者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执行监督、资金管理等多项职能。

由于发起人承诺回报的内容因支持者支持金额的多少而可能存在实物、服务或者股权等方面的属性差异,相应地,其所提供服务的属性亦随之有所不同。

以“放空自己,回归自然!

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为例,发起人希望通过涉案网站获得社会公众对其“树屋小镇”旅游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支持者则希望可以获得与其投入相符的承诺回报,即:当投入10元以下时,不计回报;

当投入100元或者388元时,获得该项目的体验机会或者会员服务;

当投入金额达到3万元时,则将获得项目的股权回报。

轻松筹公司只有在发起人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或超过设置的目标金额,且支持者依约收到相应服务回报或者股权回报的情况下,才可以从该项目的筹资费用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服务费。

显然,轻松筹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市场营销、募集资金、资金监管等多重商业事务属性;

而支持者对发起人10元以下不计回报的支持行为,则与“寻找赞助”服务较为相似。

除此之外,轻松筹公司面向的服务对象也比较广泛,一般并不限定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之,第35类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服务目的在于通过为工商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商业信息辅助服务来实现盈利;

服务的内容和方式通常包括商业信息的采集整理、汇编加工、分析研究、商业咨询等数据服务;

服务的对象应为工商主体,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等。

由此可见,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梦想清单”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

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对二者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第二,关于“预售尝鲜”服务。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轻松筹公司提供的“预售尝鲜”服务与其“梦想清单”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但结合该类项目发起人承诺回报的内容来分析,二者的服务属性亦略有差异。

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该项目发起人为灵芝特产种植户,其在“项目详情”中表示希望通过该项目推广家乡特色产品,并通过一站式模式将特色产品送达给消费者;

而支持者则可以通过投入资金获得相应承诺回报,即:当投入10元以下时,不计回报;

当投入45元时,获得特色产品100g;

当投入82元时,则获得特色产品200g。

此外,发起人还承诺支持成功后2天内发货。

由此可见,轻松筹公司在该项目中从事的服务,本质上应属于“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范畴;

其服务的对象一般为农产品种植户,具有较强指向性。

因此,轻松筹公司提供的“预售尝鲜”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亦较为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

第三,关于“微爱通道”服务。

以轻松筹公司的“大病救助”服务为例,该项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患者或其家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组织募集医疗费用提供无偿帮助行为。

轻松筹公司不收取服务费,将所筹金额全额给付给患者;

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显示,轻松筹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作设立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轻松筹微基金”以涉案平台为主要募捐途径;

2016年8月31日涉案平台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定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之一。

可见,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微爱通道”服务本质上应属于慈善、公益类服务,其服务对象一般为需要爱心救助的困境人士,其服务内容亦包括对发起人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资金监管等多项内容,这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明显不同,亦不构成类似服务。

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全部涉案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尚未构成类似服务。

因此,虽然轻松筹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客观要素上构成近似标识,但二者使用在不同服务类别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轻松筹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追梦公司第16370611号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此,本院亦无必要再对轻松筹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予以评述。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入融合,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载体的服务新形态不断出现。

在判断此类服务与某一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片面地以实现载体、表现形式等外在因素具有一定交叉、重合,即认定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而应当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互动的网络特性,从整体上综合考察、分析此类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准确把握、界定服务本质,厘清其与现有服务类别的内在关系,从而作出较为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查认定,为服务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维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创新之间取得最佳利益平衡。

综上所述,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八百元,由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元,由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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