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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蒙蒂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与凤阳县玫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552号
案件名称查蒙蒂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与凤阳县玫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查蒙蒂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凤阳县玫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552号 原告:查蒙蒂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17AJ。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C7B7M。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奥.何塞.格拉法茨(ANTONIOJOSEGALAFASSI)。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辉,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廉,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玫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凤临路23号8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4RRG5K。

法定代表人:王太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查蒙蒂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玫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查蒙蒂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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