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辖终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三九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芹。
一审被告:内江妙丹堂药房,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投资人:魏相伦,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安徽三九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华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医药公司)及一审被告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康药业公司)、内江妙丹堂药房(以下简称妙丹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知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九华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知民初89号民事裁定;
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便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只有上诉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三九医药公司以其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三九华康公司、全康药业公司在未经三九医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三九华康药业”标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三九医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妙丹堂药房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由三九华康公司、全康药业公司共同出品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违法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由此来看,三九医药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三九华康公司、全康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妙丹堂药房销售。
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妙丹堂药房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本案被告妙丹堂药房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