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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644号
案件名称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91民初644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苏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佰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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