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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2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大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某,住大同市平城区岳翠园2号商铺1层。

经营者:杨桃丽,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岳翠园2号商铺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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