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81号原告:朱叶情,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龙申早餐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金桂花组团裙房店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CNBXB77。
经营者:熊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雨,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叶情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龙申早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朱叶情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叶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叶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叶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