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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109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河南恋尚果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9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第九组。

经营者:刘晓平。

被告: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车站西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晴,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恋尚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龙塘镇吴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河南恋尚果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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