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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执103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执行通知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04执103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依据本院(2018)皖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7000元转付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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