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审 判 长 合议庭成员 裁定准予撤诉。
李莉荣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70号 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兴华一路南七巷15号508。
法定代表人:刘诗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琛,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陶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均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陶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