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629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NicolasLambert,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年县中祥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丰收工业园小微创业园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7TY0W1W。
法定代表人:程琦。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万年县中祥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同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