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余享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杨桥镇潭湘村委第6村民小组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享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赣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赣民终48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2020年6月18日,原告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