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34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朝天门火锅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龙康小区B区55号门面。
经营者:胡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洛阳市老城区昊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朝天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