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3知民初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勃湾莉芹爱家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恩河锦苑一号商铺。
经营者:张莉芹,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恩河锦苑一号商铺海勃湾莉芹爱家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岗,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恩河锦苑一号商铺海勃湾莉芹爱家超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勃湾莉芹爱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