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411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卿,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叶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12月25日再次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6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子轶,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坡(化名万伟),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叶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再次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6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明亮,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丽娜、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卿及其辩护人周子轶、被告人张建坡及其辩护人冯明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5月开始,范进森(另案处理)购买制假设备及原料,在广东省汕头市租赁民房生产假冒名牌化妆品,赵少华(另案处理)帮助范进森销售假冒名牌化妆品,其中部分化妆品销售给叶县的罗国岗(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化名万伟)等人。
2018年11月9日,叶县公安局和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叶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程庄村罗国岗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香奈儿、欧莱雅、雅诗兰黛、迪奥等品牌化妆品共计222箱,其中17箱为张建坡购买。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多次从赵少华处通过物流购进假冒香奈儿、欧莱雅、雅诗兰黛、迪奥等品牌化妆品,再将假化妆品批发、零售给他人。
王广卿从赵少华处进货金额共计700400元,全部销售完毕。
张建坡从赵少华处进货金额共计432170元,其中案发现场扣押的17箱假化妆品进货价格12000元,其余已销售。
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雅诗兰黛有限公司、路威酩轩集团鉴定,本案扣押的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建坡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广卿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广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广卿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予缓刑。
被告人张建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建坡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的危险;
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于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开始,范进森(另案处理)购买制假设备及原料,在广东省汕头市租赁民房生产假冒名牌化妆品,赵少华(另案处理)帮助范进森销售假冒名牌化妆品,其中部分化妆品销售给叶县的罗国岗(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化名万伟)等人。
2018年11月9日,叶县公安局和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叶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程庄村罗国岗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香奈儿、欧莱雅、雅诗兰黛、迪奥等品牌化妆品共计222箱,其中17箱为张建坡购买。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多次从赵少华处通过物流购进假冒香奈儿、欧莱雅、雅诗兰黛、迪奥等品牌化妆品,再将假化妆品批发、零售给他人。
王广卿从赵少华处进货金额共计700400元,全部销售完毕。
张建坡从赵少华处进货金额共计432170元,其中案发现场扣押的17箱假化妆品进货价格12000元,其余已销售。
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雅诗兰黛有限公司、路威酩轩集团鉴定,本案扣押的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建坡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广卿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物流清单、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证人李某、郑某、罗某、徐某、吴某的证言;
同案犯赵少华、罗国岗、化战国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王广卿、张建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依法王广卿从轻处罚,对张建坡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广卿、张建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广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建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17箱假化妆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侯树丽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黄宏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邢瑞英书记员李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