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冬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物美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刘清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义梅,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倩(实习),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