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2203号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东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26492737A。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玲,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海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为564元,由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