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819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安然加油站,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安然村(徐州矿务集团一院斜对面206国道旁)。
投资人陈杰。
被告:陈里毅,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陈杰,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安然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陈里毅、陈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加油站: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61152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系①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商标、②第1385942号“”商标、③第1948353号“SINOPEC”商标、④第194835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系⑤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⑥第4638026号“”商标,⑦第661152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含车辆加油站等。
2018年6月1日,销售公司出具石化销授【2018】53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销售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使用涉案的第6611521号“”商标,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8年6月1日,销售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出具石化苏销授【2018】1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使用涉案的上述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向司法部门维权、诉讼,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9年8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驾车至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旁的被告的加油站,发现被告加油站站内房屋墙上使用的英文字母标识与第6611521号“”商标标识几乎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加油站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特定关联,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加油站靠近国道,接近市区,连接着贾汪区、邳州市、新沂市,属于交通要道,来往车辆众多;
共有六台加油机,经营规模巨大,从2005年开始营业,经营时间长。
其侵权时间较长,谋取经济利益巨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被告加油站、陈里毅、陈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加油站注册的住所地为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安然村,根据苏高法(2020)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受理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