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财保81号 申请人:王连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陈贤玉,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贤玉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陈贤玉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运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