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57号 原告:金华市华仔艾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贸区8号地块1号楼第一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何建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会好康艾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曙光路102号B幢(1-1)。
法定代表人:万文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袁高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华仔艾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会好康艾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仔艾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