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王金冲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384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王金冲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王金冲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84号之一本院于二○二〇年六月二日对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王金冲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二〇年六月二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变更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