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84号之一本院于二○二〇年六月二日对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王金冲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二〇年六月二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变更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