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十里铺耿庄村付1号。
法定代表人:魏风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昌,男,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
经营者:唐保红,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二街村一区126号。
上诉人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88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2日,上诉人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上诉人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