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56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百源堂保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郑航电动车航母城五区31-33号。
法定代表人:桂敏。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百源堂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