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2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和,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春爱,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双和、金春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人王双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金春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打印日期机等物品,均依法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王双和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双和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和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双和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