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1985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05772027A。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美因茨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28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64183221J。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诉被告嘉兴美因茨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