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1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35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灿平,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8号楼9层901室、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7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8日,上诉人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