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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音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1694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音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音范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69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庄XX号。

个人经营:徐帆,职位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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