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13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