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0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明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麦练歌房,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斯克路中天北湾新城二期S4幢。
经营者:王云龙。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麦练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