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064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80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江南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1008号中威商业广场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D。
法定代表人:刘迪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