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64号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申请执行人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6237元。
被执行人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的经营者陈艳梅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其个人账户将本案执行款35800元、执行费437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将执行款358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2019)辽0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为“被告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立即停止侵害案涉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被执行人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的经营者陈某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已停止在原经营地址的经营活动,并出示了在手机中存储的销毁印有“碰碰凉”、“POPLAND”杯具器皿的现场照片,证实其已履行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确定的内容。
对于(2019)辽0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被告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饿了么”网络销售平台上向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履行,被执行人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的经营者陈某表示其已于2020年6月12日在“饿了么”网络销售平台上忆之客爱尚饮吧(欢采店)店铺首页公告栏内以致歉信并公示3天的形式履行。
致歉信内容为“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与贵单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已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我单位服从法院判决,并就侵权行为向贵单位表示诚挚道歉,我单位保证日后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敬请贵单位予以谅解。
兴隆台区忆之客爱尚饮吧”。
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辽0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