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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692号
案件名称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6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41号五层513、515室。

法定代表人:田彪,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燕,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被上诉费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理由:1、一审漏缺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工商登记部门作为被告主体。

2、一审漏缺信息网络运营商作为被告主体。

3、一审认定上诉人具有搭便车故意有悖于常理。

4、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上诉人承担30万元费用缺乏事实依据。

5、一审判决第四项停止使用“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

6、一审判决第一项缺乏事实依据。

7、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小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小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www.midai100.com”网站和微信公众号“xiaomijinrong100”中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小米”及“XIAOMI”专用权的内容,立即停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所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公司名称中的“小米”字样;

3、判令被告在“www.midai100.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xiaomijinrong100”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认可;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一、原告依法享有“小米”、“XIAOMI”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成立于2010年3月,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产品研发和移动互连网服务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在2011年开始申请并于2013年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10268552号“小米”商标和第10272736号“XIAOMI”商标。

与此同时,原告也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推出了个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小米金融”,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小米贷款、活期宝、基金宝等金融服务。

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小米”、“XIAOMI”等注册商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禁止。

2015年12月,原告发现一家由被告开办运营的名为“小米金融”的网站(www.midai100.com),在该网站所有网页的显著位置,未经原告许可直接使用“小米”商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宣传。

被告在该网站的“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栏目中自称“小米金融是一家以产业投资为依托,以资本经营为主导。

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的金融管理服务机构;

注册资金5000万”证明被告直接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小米”作为服务名称加以使用。

原告根据该网站首页滚动通告栏显示的“微信客户端上线啦!

”内容,关注被告运营的“小米金融”微信公众号,发现其在该微信公众号(xiaomijinrong100)中也同样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小米”、“XIAOMI”等商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宣传。

三、被告将“小米”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以“小米金融”进行宣传,有意误导公众,依法应予禁止。

被告微信公众号“留言”栏目显示在2015年9月17日有一条内容为“我为什么没有额度,从小米1到现在的小米4都用过,在小米网消费几万元,你们看着办”的留言,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误解,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与原告相关。

四、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小米”作为企业字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运营与原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完全相同的业务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服务名称,并通过信息网络大肆宣传,是企图诱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一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还在其官网(www.midai100.com)和微信公众号(xiaomijinrong100)中宣称该平台已撮合融资人民币92,873.86元,为客户赚取收益人民币98,543.32元。

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广大互联网用户前建立起的良好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还通过侵权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同时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使用“小米”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意图营造“小米金融”与原告关联的假象,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误解。

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依法应当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米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

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小米公司的公司名称由“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公司提交第10268552、10272736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其中载明、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6类,包括:经纪、保险、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担保、兑换货币、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信托、金融服务、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健康保险、储蓄银行、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保险咨询、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电子转账、金融信息、保险信息、租金托收、证券交易行情、家庭银行、贸易清算(金融)、修理费评估(金融评估)(截止)。

其中,第1026855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第1027273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17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车辆贷款信息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网上经营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娱乐设备、黄金珠宝首饰;

二手车评估、资产评估;

二手车中介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策划服务;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12月11日,经小米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其浏览网页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4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246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登录www.midai100.com,该页面左上角显著位置载有“小米金融”标识(“小米”二字较大,“小”字为方块镂空字体;

“金融”二字相对较小,且下方载有英文“FINANCIAL”),“小米金融”标识右侧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33-2765688”,标识下方载有“打造全国社区金融连锁超市”字样;

页面中部为较大字体“微信客户端上线啦”字样。

下方左侧为两幅二维码图片,第一幅二维码图片中心为二二叠加的“小米金融”四字;

下方右侧为“100起投年收益5.8—15.5%”。

再下方载有“已撮合融资92873.86元累计成交笔数0笔为客户赚取收益98543.32元风险准备金50000000.00元”,页面底部有“??2015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Allrightsreserved”字样。

点击该网站主页左下角“基本介绍>企业证件”,进入“企业证件”页面,该页面左上角同主页位置,显示有“小米金融”标识。

页面正文位置载有有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扫面件。

此外,该公证书还显示有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经查询显示:www.midai100.com网站主办单位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审核时间“2015-05-15”。

2015年12月1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小米公司申请浏览网页、使用手机微信软件扫描网站首页二维码、登陆微信公众号“小米金融”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46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246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登录www.midai100.com网站,首页显示内容与32464号公证书公证的www.midai100.com网站首页内容一致,在“小米金融”标识下方左侧为两幅二维码图片。

使用“微信”程序扫描二维码图片,搜索出微信公众号“小米金融”,公众号详细资料处显示公众号ID:“xiaomijinrong100”,左侧有“小米金融”红色标识,账号主体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公证号功能介绍显示“小米金融以资本经营为主导,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为您提供金融管理服务”。

点击手机页面下方“关注”,关注该公众号,弹出页面显示:“小米金融欢迎您”,下方图片载有较大字体“小米金融理财有道”,图片下方推介内容载有“欢迎关注小米金融!

小米金融以资本金融为主导,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为您提供金融管理服务。

山东南海港建设基金火热发行中,在线也可以购买哦!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5号光彩大厦五楼(原马尚二中对面)”。

点击手机页面中的“走进官网”查看“方维P2P信贷系统”,页面首部载有“小米金融”字样,下方载有“我要投资”、“债权转让”以及“展示文章”栏目,再下方载有“累计成交额92873.86(万元)累计创作收益98543.32(万元)本息保证金50000000(万元)”。

点击页面“公司简介”查看“小米金融公司简介”,载有:“小米金融是一家以产业投资为依托,以资本经营为主导。

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的金融管理服务机构。

致力于通过匹配长期战略性、中期财务性、短期固定类三个阶段的投资,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和资本市场解决方案。

”同时,简介尾部载有“山东小米金融”标识以及“小米金融”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二维码中心为“小米金融”文字及图形。

此外,在“企业证件”页面,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展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时均在前方冠以“小米金融”字样。

点击手机页面中的“最新热卖”,显示有“小米金融”相关“基金”产品,包括“山东张家埠建港基金零钱宝A款”、“山东张家埠建港基金零钱宝B款”、“山东张家埠建港基金薪金宝A款”(融资规模200万)、“山东张家埠建港基金薪金宝B款”、“山东张家埠建港基金薪金宝C款”、“山东张家埠建港基金中恒.新港2号C款”(融资规模300万)等,在推荐页面均载有“超高收益小米专享”。

在“留言”中有用户“爱你的小猪”留言:“我为什么没有额度,从小米1到现在的小米4都用过,在小米网消费几万元,你们看着办”。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对32464号公证书、3246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两本公证书中公证的网页及微信公众号所载网页内容系其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但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主张其公司一直使用的是“小米金融”字样,并非“小米”。

第32465号公证书中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网站(www.midai100.com)设计出网页后一直未实际使用,同时显示的累计成交量为零,使用“小米金融”、“xiaomijinrong100”字样,没有侵犯小米公司商标权。

微信公众号(xiaomijinrong100)在使用中,为宣传“小米金融”的一个威海融资项目“山东南海新港投资建设基金”,是一个基金投资计划,仅为其进行宣传。

经营产品“薪金宝”是为其他公司制作,由“淄博中恒”发起,基金规模200万,但未成交过。

关于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抗辩称小米公司连续三年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一项,小米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为证:(2015)海民(知)初字第3630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6304号判决书)、(2016)京73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22号判决书;

该判决书为36304号判决书二审文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660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6605号判决书)、(2016)京73民终845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845号裁定书;

该裁定书为36605号判决书二审文书)。

其中,422号判决书认定“同时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经过小米公司的长期宣传使用,和商标在移动互联网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

而互联网金融服务与移动互联网行业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加之一审中证据显示小米公司将和商标使用在其经营管理的“小米金融”网站中,实际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业务。

”同时,小米公司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情况,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代理协议。

其中,公证费发票为5000元,律师费发票为60000元。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庭审过程中,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证明其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公司企业名称字号为“小米金融”,并不存在侵犯小米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此外,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还提交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及微信公众号认证截图,证明其涉案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均系网站服务商依法审核认证,并经工信部备案管理。

小米公司对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小米公司提交的名称变更通知、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网页打印件、(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464号公证书、(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46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及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小米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小米公司对第10268552、10272736号两个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均在商标有效期内,小米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小米金融”标识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样,系用于指示或说明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

关于“小米金融”标识,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0268552号商标相比较而言,“小米金融”用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时,“金融”两字的显著性较弱,因此“小米金融”的显著性识别部分为“小米”,该“小米”标识与商标相比,虽存在字体上的变形,但两标识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

关于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微信公众号ID“xiaomijinrong100”字样,其中包含了“xiaomi”字样,同时系“xiaomijinrong100”字样中的显著性识别部分,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0272736号商标相比较而言,仅有字母大小写区别,读音完全相同,二者在感官上具有较高的相似度,构成近似使用。

从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来看,小米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二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均为第36类的经纪、保险、金融服务等,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将标识使用在金融服务类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且公证书中显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使用上述标识的微信公众号中明确说明“小米金融是一家以产业投资为依托,以资本经营为主导。

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的金融管理服务机构”。

因此,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经过小米公司的长期宣传使用,和商标在移动互联网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

加之在案证据显示小米公司将和商标使用在其经营管理的“小米金融”网站中,实际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业务,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移动互联网服务中的知名度已经延伸到金融服务上,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金融服务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标识所标示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为小米公司或与小米公司有关联性,故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明显恶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此外,基于和的知名度情况,使“小米”一词已具有不同于“小米作为一种谷物名称”常规含义的意义,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与和相近似的商标时,通常会将其与小米公司联系在一起进行识别,而不会简单的将其理解为谷物名称,故对于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关于其所使用的标识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不同,不会导致混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小米金融”标识和“xiaomijinrong100”字样,并就其侵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非法获利数额和小米公司所受损失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小米公司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造成混淆的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赔偿数额,其中包括小米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

小米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一审法院对小米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内容限于对本案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予以消除。

关于小米公司主张的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将“小米”字样注册在公司名称中,有意误导公众产生混淆,损害了其公司的企业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停止使用并更换企业名称中“小米”字样一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小米”具有较高知名度,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注册时间在后,其所实际从事的金融业务与小米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其注册企业名称中含有“小米”,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对二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小米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行为本身即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小米”字样的法律责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小米”字样。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网址为www.midai100.com)和微信公众号“小米金融”(ID:xiaomijinrong100)中使用“小米金融”和“xiaomijinrong100”标识;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址为www.midai100.com)和微信公众号“小米金融”(ID:xiaomijinrong100)首页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小米”字样;

五、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上诉人是否侵犯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一审法院是否遗漏被告。

三、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判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正确。

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正确。

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有误。

关于焦点问题一:关于上诉人认为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小米金融”标识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样,系用于指示或说明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

“小米金融”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0268552号的“小米”商标相比,前者完整包含后者整体,仅在后者基础上增加了显著性较弱的“金融”二字,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微信公众号ID使用的“xiaomijinrong100”字样亦完整包含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0272736的“xiaomi”商标,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小米公司不仅在移动互联网通信行业中使用“小米”商标,还将其用于金融服务中,经过小米公司的使用和宣传,10268552及10272736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经过小米公司的长期使用,“小米”一词已经具有了区别于“一种谷物”的特定含义,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作为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相关行业的公司,对此情况应属明知。

而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金融信息平台服务中使用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小米金融”标识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由此产生对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公司的“小米金融”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原告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工商登记部门作为被告主体的理由,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因此,在辖区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存在相同的情况,责任并不在于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小米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的情形下,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当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予以保护,上诉人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上诉人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承担责任进行审理,遗漏主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平台服务商作为被告主体造成漏审的理由,经审查,首先,小米科技公司并未将平台服务商作为被告主体进行起诉。

其次,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且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一审中并未申请追加涉嫌侵权的平台服务商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亦未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平台服务商对于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否应知,以及对于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未将平台服务商列为被告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000元,并停止使用“小米金融”以及“xiaomijinrong100”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无不当。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因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就其经营状况提供账簿等财务资料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据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方式、经营规模、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10268552号“小米”于2013年2月7日核准注册,经过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诉人成立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晚于小米公司核准商标注册时间。

在二者经营范围存在交叉的情况下,上诉人在其注册企业名称中含有“小米”,易导致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对二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网问题五: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陪审员未出庭,经查,一审庭审中陪审员均出庭,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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