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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70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明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德惠市住邦商都B2F-82号商铺。

经营者:司学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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