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16号原告:刘丙炎,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台湾科技园B1-2#。
法定代表人:曹伟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1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季忠,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史家河工业园区,负责人李小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