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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97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前古镇银河路水岸绿洲对面。

经营者:王秀玲。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该案,立案标的44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封被执行人经营者王秀玲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577号x号楼x单元x户证号为市201458187的房产一套,因申请执行标的较房产价值差距巨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

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X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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