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14号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14。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微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冯田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奇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58号新三诚大厦1101房。
法定代表人:曹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薇,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微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奇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