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明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迅驰净月大学城一期4幢106室。
经营者:关馨。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