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03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尊海悦箱包店,经营场所洛龙区关林皂角树村第二市场3街185号,经营者李晶礼。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尊海悦箱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