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数互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1605-2。
法定代表人:裘丽,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数互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数互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方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智数互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福州方极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福州方极公司选择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应移送至智数互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本案中,福州方极公司指称智数互动公司将其所有的“广芳园”注册商标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涉嫌侵害的权益系商标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据此确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福州方极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显属不当。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不属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智数互动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智数互动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晓庄 书记员王梦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