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25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振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
经营者:全思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振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