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47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梓诺综合商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吴淼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梓诺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2020年6月28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