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63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娇栋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9D4B4Q。
经营者:聂少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娇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