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初2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XX酒店,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与西南京路十字东南角。
经营者:王占礼。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