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48号 原告:倪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邓大美,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郑清雷,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庆诉被告邓大美、郑清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庆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国庆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