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株式会社ブリヂストン),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
代表人:津谷正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兰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和熊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2020年6月28日,上诉人兰瑟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回上诉而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