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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02知民初49号
案件名称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49号 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216号晋安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培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与建湘路交汇处天伦国际。

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公司”)与被告岳阳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伦城店(以下简称“酷奇公司天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中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一百天一千年》等82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酷奇公司天伦城店于2018年11月19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于2020年3月2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

由于被告酷奇公司天伦城店已于2020年3月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其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故被告酷奇公司天伦城店已无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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